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以及實踐普惠金融,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證券商與投資人交易外國債券,可以不足債券發行辦法所載最小交易面額來辦理。一般而言,債券交易金額較高,散戶投資人參與不易,但債券為固定收益商品,投資人可有穩定的債息收入,持有至到期並可收回投資本金,適合希望穩定收息的投資人,透過本項業務開放,投資人小金額也可參與債券投資,可望降低投資人投資海外債券門檻,有助於促進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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