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4 . 傅沁怡/台北報導
但對於建築業等私法人買受「都更地區」或「都更單元」範圍住宅,如果尚未到公展及審議階段,內政部說明,因該等地區還需長時間整合,因此仍維持採取需經許可取得方式。
依該辦法,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申請用途以六款為限:宿舍;供居住使用的出租經營;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都市危老建築物重建;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其中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用途為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以成屋為限,且應符合五大條件之一。
一是屋齡30年以上;二是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三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或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
四是依都市更新條例經公開展覽的都更事業計畫範圍。五是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經核准的重建計畫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