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1 . 傅沁怡/台北報導
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同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的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於2023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該案關鍵是甲君誤以為「每位受贈人」一年度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致未於贈與行為(2023年5月3日)發生後30日(即2023年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2023年贈與總額488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244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