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 . 洪正吉/台北報導
有民眾在110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以房屋評定現值的2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百餘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該民眾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成本,最後改核定財產交易所得5百餘萬元,除了予以補稅,還給予處罰。該民眾後來申請復查,但國稅局認為,該案既然已查得實際交易價格,該民眾自行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所得與核實認定所得的差額,就屬漏報,因而予以駁回復查。
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二年的房屋,出售時都可適用舊制。也就是,應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即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民眾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就要核實認定。重點是,核實認定是按稽徵機關掌握的具體資料而定,稅法沒有賦予納稅義務人可自由選擇依實際交易所得,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所得申報的權利。換言之,只要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不管納稅人是否已申請,都會被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