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5 . 傅沁怡/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近期有一案例,為轄內甲君於2016年1月以1,500萬元買賣取得A土地10坪,並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2021年4月房屋興建完成後,甲君以4坪A土地(價值1,200萬元)交換取得30坪房屋(價值900萬元)和價差300萬元。
由於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稅,台北國稅局依甲君出售價款3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150萬元和推計的移轉費用9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3萬元後,核定出售土地課稅所得為138萬元。
台北國稅局進而依甲君持有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適用的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為27.6萬元,並另裁處罰鍰。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果換入房屋價值等於或大於換出土地價值,房地交換時可免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但若換入房屋價值小於換出土地價值,並收取價差,出售參與合建部分的土地即應依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