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1 . 賴昀岫/台北報導
遺產稅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很多人會利用的節稅工具。圖/本報資料照片
遺產稅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很多人會利用的節稅工具,例如,如果名下有房產,為了節省日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繼承的配偶,可先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夫或妻的不動產,取得時就可免課遺產稅,未來出售,持有期間也可從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時間起計算。
另外,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屬婚姻關係存續中且非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縱依規定得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仍應列入該項請求權的價值計算。
不過,該等財產於核算遺產稅時,因未列入遺產總額(如捐贈、政府開闢或無償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或已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如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又列入該請求權價值計算,為免重複扣除,應按比例計算重複扣除的金額,並從該請求權價額中減除。
例如,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申報案件,可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的遺產價額9千萬元、債務500萬元;生存配偶乙君的財產價額2千萬元,無債務;經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3,250萬元【〔(90,000,000-5,000,000)-20,000,000〕/2】。
不過,因為甲的財產中有已列扣除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1筆金額150萬元,及作農業使用農地1筆金額600萬元,均已從遺產總額中減除,另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道路用地1筆金額400萬元未列入遺產總額。
因此,為免重複扣除,應按比例計算並減除重複扣除的金額為415萬2,777元,其依法得扣除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834萬7,223元(32,500,000-4,152,777)。
其中,重複扣除金額415萬2,777元,計算式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32,500,000元×〔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財產價值(1,500,000元+6,000,000元)+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價值4,000,000元〕/被繼承人所遺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財產價值90,000,000元)。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