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2 . 賴昀岫/台北報導
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不動產擔保的目的,是因為在無法繳納時,稽徵機關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因此該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以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為限。
有關該擔保品的估價方面,則應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0%、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加20%估算,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足供認定該房屋及土地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也能認定。
國稅局舉例,A君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繳款書,應納稅捐合計新台幣1,030萬元,因未依限繳納及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然A君因有出國洽公需求,急於解除出境限制,申請以其配偶名下房屋及土地為繳稅擔保。
A君提出作為擔保的房屋現值3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經估算價值為840萬元(300萬元×1.2+400萬元×1.2=840萬元),雖該擔保品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但不符合足額清償的要件。
國稅局於是輔導A君,申請按房屋及土地的時價估算擔保品價值,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評估市價為1,040萬元,國稅局查明屬實,於A君辦妥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及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如果認為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兩成估價與擔保品市價不符時,可主動提示公允客觀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房地供納稅擔保可申請按市價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