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1 . 林于蘅/台北報導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度帳上,關係人的利息支出為900萬元,而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3.6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為6,000萬元,也就是說,關係人負債3.6億元占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為「6比1」。
台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已超過規定標準「3比1」的兩倍,也就是說,甲公司2023年關係人的利息支出為900萬元,其中450萬元的利息支出為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甲公司辦理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450萬元,並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大量關係人借款,作為替代股權出資,以此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公司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若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比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說明,所謂「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是依照「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
公司若有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應依規定,正確計算可列報之利息支出金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