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7 . 王雪娟、林禹維■寰瀛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資深律師
家族企業主在利用閉鎖公司作為家業傳承的方式時,可透過在章程中訂明轉讓限制的「同意條款」或「先買條款」以避免對於經營企業不感興趣的後代子孫,出賣其因繼承所取得的股權,而導致非我族類進入家族企業的控股架構的體系中。圖/摘自Pixabay
■閉鎖公司的股份不能任意轉讓
一般公司是以股份得自由轉讓為原則,但閉鎖公司為了維持其閉鎖性,公司法特別規定閉鎖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載明對股份轉讓的限制。亦即,閉鎖性公司可以於章程訂定「同意條款」或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之「先買條款」等作為限制股份轉讓之方式,且若股東違反章程訂定之股份轉讓限制規定,則轉讓原則上為無效。
簡言之,家族企業主在利用閉鎖公司作為家業傳承的方式時,可透過在章程中訂明轉讓限制的「同意條款」或「先買條款」以避免對於經營企業不感興趣的後代子孫,出賣其因繼承所取得的股權,而導致非我族類進入家族企業的控股架構的體系中。
■複數表決權股與黃金股的設計
閉鎖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黃金股),使得家族企業在利用閉鎖公司作為控股機制下,得透過發行此種複數表決權股或特別股給接班的家族成員,使其得以確實掌握家族企業的決策權。
家族企業主若利用閉鎖性公司作為控制之方式,除了得運用上述限制股份轉讓外,亦得藉由家族股東間以書面約定表決權行使之方式,匯集家族股東之力量共同行使表決權,以鞏固對企業的主導權。採此方式的優點,可以避免家族成員藉由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與外人結合召開家族企業的臨時股東會,發生家族企業最不樂見之經營權爭奪戰。
依經濟部94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402094290號函:「按公司法第131條之規定,發行之股份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準此,發起人以股份抵繳所認之股份,倘該財產為專業投資公司所需者,自得抵沖之。…」亦即家族企業主可透過其所持有的家族企業股份,作價出資設立閉鎖公司作為家族企業的投資控股公司,而透過家族企業股份充抵所投資之控股公司股款的方式,除須注意是否產生相關稅賦外,亦須注意若為上市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及是否有公司法第197條規定因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之問題。
又,閉鎖公司有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因此,若閉鎖公司之股份是由個人所持有,則於發生繼承情事時,即可能發生股東人數超出上限之情形。因此,於考慮當家族成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可能時,建議宜搭配信託、家族憲法、家族理事會或家族辦公室等,綜合規劃家族企業的傳承與接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