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4 . 魏喬怡、戴瑞瑤/台北報導
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要求銀行定責、當責,之後出問題就問責、究責,莊琇媛指出,這是參考英國高階管理人制度,訂出的14條自律規範,包含責任地圖制度的適用範圍及對象、高階管理職能定義、執行架構、董事會權責、具問責功能委員會權責、涵蓋內容及編製原則等。
規範對象包括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副總等對業務或管理具決策權的高階管理人員,未來各銀行董事會需設「問責功能委員會」來推動,一旦出問題有問責、究責的依據,例如董事長下的指令,經理人執行要不要受罰,將來都要列清楚,懲處方式看各銀行內部規定。
莊琇媛舉出,英國是最早實施類似機制的國家,有訂在法規裡也有裁罰,亞洲地區如新加坡、香港、澳洲都已導入。台灣先以自律開始推動,讓銀行建立高階經理人定責、當責、問責、究責機制,先熟悉機制。
責任地圖框架包括公司治理架構圖、內部呈報流程圖、權責分配表。高階管理人員要簽責任聲明書,內容有三部份,一是個人資料(如姓名、職位);二是部分職能與權責,要載明高階管理人在機構內承擔的職能與具體職責;三是同意聲明,確保高階經理人已了解自身職能與職責,並對責任聲明書負責。
莊琇媛預估,責任地圖機制上路二、三年後才有可能思考修法,因為若要放入法規要研議很多部分,現行銀行法主要都是針對經理人、負責人,負責人很多地方沒區分,像是分行經理人、副總、董事長、總經理等,條文裡也沒有高階經理人的職稱,要如何引進銀行法、金控法,都還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