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8 . 戴瑞瑤、魏喬怡/台北報導
要保人因欠債欠稅,保單遭強制解約,爭議見曙光。圖/業者提供
保險局局長施瓊華表示,國外已有受益人介入權的相關制度,國內則必須修保險法,在保單尚未發生保險事故啟動理賠前,都屬於保單要保人(付保費、締約者)的財產,因此大法庭已作出解釋,認為保單可被執行強制解約,還錢給債權人或繳稅等。
施瓊華分析有兩種情形,一是受益人、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同人,如替配偶、父母、子女買保單,保單被強制解約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會受影響,基於事故發生後的保險利益,受益人在取得要保人同意,並與債權人協商,如部分還款後,可將受益人變更為要保人,取得保單不執行強制解約,目前正研究如何執行這類受益人介入權。
第二種是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因為欠款的就是要保人,這部分有保價金的主約確定不能執行受益人介入權,附約部分仍要研究。
施瓊華表示,如很多健康險、傷害險是附約形式,一年一續,幾乎沒有保價金,若有保價金的儲蓄險或壽險被強制解約後,是否可保留附約的保障,不要被法院強制執行。
現行保單附約有兩機制,一是主約與附約間有「延續條款」,主約失效時,附約可繼續繳款、存在;二是主約解約後,附約也不存在。
施瓊華指出,健康險與傷害險附約是保障型商品,尤其是健康險,也許年輕時就投保,年紀大、罹病時已買不到,日前已修正保險商品審查注意事項,希望各保險公司要在保單條款中加入附約延續條款,維護保戶權益。
施瓊華表示,受益人介入權已完成委外研究,金管會正討論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的部分,可行使受益人介入權,預計一個月內可定案;但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部分,希望主約被強制執行時,附約可留下來,但險種、態樣多,還有待找出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