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9 . 文/傅沁怡
台灣證所稅目前處於「停徵」的狀態,換句話說,國人買賣的如果是上市櫃股票,除了買賣當時要課證券交易稅,之後如果獲利(有價差收益),因證所稅停證,所以不必繳稅;萬一投資出現虧損,也沒有辦法拿來抵稅。
至於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則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後,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2025年申報2024年所得稅時為750萬元),進而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現行基本所得額的內容,包括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可免予計入;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相關所得如果超過750萬元,超出的部分即要併入綜所稅計算。
其中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即是指未上市櫃股票,以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所得額計算是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
實務上,常有一種情況,是因為持有股票年代久遠等原因,投資人只知道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這種時候,可以用實際成交價格的20%視為該證券交易所得額。
另外還有一種股票,除了未上市、櫃,同時屬於未依法簽證(也就是沒有完成發法定發行手續),這時除了買賣相關股票不必課徵證交稅,該股票的買賣所得之後應申報在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君於2018年以1,350萬元出資認購A公司的股權,A公司108年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但未經銀行簽證,甲君2021年以1,500萬元出售A公司股票,甲君申報2021年綜所稅申報時,就應把相關處分收入列為財產交易所得。
一般來說,這類股票交易比較容易出現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個人股東身上,因此個人大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有簽證的就是納入個人最低稅負,沒有簽證的,則是要依財產交易所得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