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4 . 文/傅沁怡
較常見的是A出售B公司股權,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主張該筆售股所得是「證券交易所得」,證所稅的部分免稅,其餘則列入最低稅負課稅;但後續被國稅局發現屬於特定股權交易,就會被補課房地合一稅。
且因《房地合一2.0》的稅率,是依持有房地期間計算,持有2年以內稅率45%、2年到5年適用稅率35%、5年到10年的稅率20%、持有10年以上稅率15%,特定股權交易也是按股權或出資額持有期間來對應適用稅率課稅。以上述A公司為例,假設其出售B公司所得是6千萬元,原本最低稅負基本稅額360萬元,但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逾半數、B公司非上市櫃公司且5成以上資產是國內不動產,這時A公司出售B公司股權即要改以房地合一稅計算。
如果A公司是從2012年開始投資B公司,由於出售時股份持有期間已逾五年,依房地合一稅適用20%稅率,則其出售B公司的應納稅額為6千萬元的20%,也就是1,200萬元,扣除原已自行繳納基本稅額360萬元,要補稅840萬元。
依現行房《房地合一2.0》的規定,營利事業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兩項要件:持股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過半數、該公司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產構成,相關股權交易即視同房屋、土地交易。
有不少家族為傳承資產,會透過法人(公司)持有並統一管理名下房地產,但《房地合一2.0》的特定股權交易,計算股權不僅是看直接持股,而是加總直接和間接持股,以判斷對公司的控制力,常成為移轉或處分資產時的地雷。
先前即有一個例子,是甲君持有非上市、上櫃及興櫃的A公司共400萬股,A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2千萬股且房地價值達股權價值50%,但甲君認為他僅持有A公司20%股權,因此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因A公司股權有20%是甲君之母持有,另有60%為B公司持有,甲君的妹妹是B公司董事長,國稅局因而認定甲君直接及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為100%(直接持有20%+透過母親及妹妹間接持有80%),要求甲君補稅逾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