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5 . 黃惠聆/台北報導
產險業者表示,「旅行取消」理賠有四大條件,符合其一才理賠。圖/本報資料照片
產險業者表示,「行李損失」補償-主要是承保海外旅行期間內,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之行李,因處理失當致其置於行李箱內之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但因特別不保事項另約定就行李箱本身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但消費者較常於未確認保單條款情形下,就以為「行李箱」本身同時毀損時亦應賠償,但行李損失並不是賠行李箱損失。
其次有關「旅程更改」,產險業者表示,此項主要承保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天災」致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實務上消費者較常會以為在「旅程更改」期間所有額外支出膳食費用亦應賠償,但事實上是膳食費是不賠。
至於「旅程取消」也有其理賠要件,產險業者說明,必須符合以下的規定事項才可以理賠,一是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二是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三是被保險人預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24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四是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