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 魏喬怡、戴瑞瑤/台北報導
圖/本報資料照片
蔡火炎表示,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的公司,都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也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五大風險。
一是保險爭議處理困難,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二是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三是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相關保障。
四是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五是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蔡火炎強調,不只「買」境外保單沒保障,「賣」境外保單者也觸法。依保險法規定,為非依保險法設立登記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上開規定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