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9 . 戴瑞瑤、魏喬怡/台北報導
金管會13日正式公布保單強制執行四大規則,將送進立法院三讀。一、傷害險、意外險,含終身型、有還本設計直接豁免;二、壽險、年金險可否強制執行視「解約金」額度,解約金若超過債務人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乘以3個月,將納入可被強制執行範圍;三、計算額度時不包含共同親屬生活費用;四、小額終老險仍屬於壽險,不在可豁免範圍。
金管會在18日送進立院的報告解答五大疑問。首先是為何僅針對解約金(保單價值),金管會表示,要保人對保價金計算的保單價值,不會因壽險契約解除、終止、變更而喪失,要保人可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權利,可見保單價值實質上屬於要保人,應是其所有財產權。
二、何人應受法律優先保障?金管會表示,保單因強制執行而終止時失去保障者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國人也可能因社會上各種不幸事故成為債權人,如車禍、被詐騙或倒債、侵權等,債權人不一定都是財力資源優勢者,因此有必要保障債權人權益。
三、含解約金的健康險與意外險也豁免?金管會回應,健康險及傷害險解約金低,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雖可彌補少量債權,但執行效益跟損失保障的價值不符比例原則。
四、豁免額度如何決定?金管會說,參考強制執行法所定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乘以3個月為額度,以今年來看是介於5萬~7萬元,解約金低於門檻的保單可豁免,有利於執行機關及保險公司減輕作業負擔。
五、針對受益人與利害關係人的介入權,金管會也表示,新增介入權,可避免保單受強制執行終止契約,延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障,也能兼顧債權人獲清償實現債權效益,亦可減少法院保單執行的案件量,是三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