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8 . 陳俊元■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保險法》修正草案進入立法院,雖然各版本已有大概方向,但歧異與問題仍然不少。圖/本報資料照片
對於豁免額度,頗多認為過低,無法反應現代社會對保險的需求,應該再行拉高。有的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的債權人也是弱勢,沒有犧牲他們的道理。
平心而論,我們應該理性尋找解決方式。
首先,極端案例一定都有。有偏鄉弱勢的民眾,家人生病,家境不佳,自己生病之際,被執行後失去所有保險。很多案件與疫情的紓困借款有關。也有太多數額不高的保險被執行,導致法院案件爆量,大量司法人員離職。若非保險強制執行對社會造成巨大衝擊,也不會有這麼多討論。
第二,立法應以通案為準。據統計,在近期相關案件中,九成債權人是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自然人僅占約一成。這是債權人債務人地位顯著落差的明證。資產管理公司常以低價取得不良債權,再來強制執行,這些案件才是多數。如同民間借貸、雙卡風暴,到近年受關注的先買後付(BNPL),都是民眾同意,但仍造成社會問題。基本保險豁免執行,可以提供這些人基本保障,提升對抗法人機構的能力,維持社會正義與安定。
第三,可以藏錢的方式很多。開公司,設立信託,把錢轉到海外,氾濫的借名登記與人頭戶,都是常見的躲債方法。用人頭來借名投保,當然會使責任財產辨認更困難。先投保再利用豁免來躲債,不是不可能,但能躲得比較少,解約金可能打折,也不會比較方便。
第四,額度應務實,無庸受限於強制執行法。常有認為保險也是強執法的必要生活費用,故應與該法第122條連結。問題是本條最近修正為2018年5月29日,在大法庭裁定之前。當時多數法院本來就認為壽險不得強制執行。所以,當時不得執行的必要生活費用本來就不大會考慮保險需求。司法院也認可保險豁免就是特別法考量,不必拘泥於既有框架。
具體額度是立法政策,但也可從完全失能所致費用與喪葬費用來思考。壽險多有完全失能給付,小額終老保險也是。被保險人既完全失能又還沒真死,此時就能給他基本照顧,減輕無辜家屬負擔。一般民間喪葬費用約20~30萬,即使這額度壽險豁免執行,不過就是讓家屬能處理後事而已,不至於是橫財。
第五,債權人也能被兼顧。個人一向主張「原則(基礎)保險豁免,例外(超額)保險執行」的架構。讓基本額度保險不必執行,此外的再執行。但如果債務人沒有保護必要,或債權人更可憫時,就可突破豁免,仍允許執行。例如犯罪被害、扶養費、夫妻財產分割、故意侵權等,債權人可能就比債務人更值得保護。美國法與我國強執法第122條第5項早有類似概念。所以,我們可以放心提高豁免額度,只要對特定債權或情形,增訂法院如認有失公平者,則不受豁免限制即可。
在這樣的架構下,多數的通案可以享受基本豁免,有助弱勢債務人對抗大公司,維持社會公平與安定;且可從源頭減少法院案量,改善積案沉痾,促進司法效率。少數的可憫案件類型,仍可回歸法院審查,足以維持個案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