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 傅沁怡/台北報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財政部本次更新發布個人CFC制度疑義解答有兩大重點,一是個人若透過與保險公司簽訂私募人壽保險契約(PPLI),以個人持有的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來支付保費,取得保險公司核發的私人客製化壽險保單,相關股權仍應計入個人的CFC。
安永說明,這種情況下,雖然形式上保險公司是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的所有人,可是實質上該個人及其關係人仍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因此財政部查稅時仍會把相關持股列入CFC計算,個人若以其他類似安排規避CFC課稅規定,也難逃財政部的法眼。
依CFC辦法規定,個人及其關係人如果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藉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其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構成CFC要件者,稽徵機關仍得以相關人等當年度任一日合併計算持有股權最高比率來認定是否符合CFC。
此外,若委託人以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但未依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將以受託人個別信託行為分別處罰;若受託人與同一或不同委託人簽訂不同的CFC股權信託契約,則是按個別成立的信託行為分別處罰。
安永表示,個人漏報或短報CFC所得時,如果是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徵仍短漏報,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如果是根本沒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會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至於上述信託股權後,未依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會被處7,500元罰鍰,並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會被按該信託當年度所得額的5%處罰受託人,最高30萬元,最低1.5萬元,且可依個別信託行為分別處罰。